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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读在职研究生的法规依据         ★★★

分析读在职研究生的法规依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0 14:06:05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拟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学位授予单位从3个方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水平进行认定:一是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即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三是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其中,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要求申请人除了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以外,还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应自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4年内完成。若4年内未完成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本次申请无效。为此,申请人应向学位授予单位了解所申请专业课程考试的科目和考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课程学习,具体学习方式可到申请单位咨询。

    申请人在通过了上述水平认定后的一年内,须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将指定导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初评,申请人根据导师的意见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的修改并通过论文答辩。申请人在通过上述的全部环节后,学位授予单位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据悉,我国目前已有388个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开展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就近向这些单位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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