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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基本知识常见的10种谬误连载           

逻辑基本知识常见的10种谬误连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2 15:44:21
    

 

  谬误是指人们在思维和语言表达中所产生的一切逻辑错误。谬误可以分为两大类: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由于形式谬误是指那种由于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而产生的逻辑形式不正确的各种谬误,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下面我们仅着重介绍一些常见的非形式谬误。                 
  1、词语歧义。这是指在确定的语言环境下对同一语词在不同意义下使用(即表达了不同概念)而引起的逻辑错误。例如:-"所有的鸟是有羽毛的,拔光了羽毛的鸟是鸟,所以,拔光了羽毛的鸟是有羽毛的。"为什么会得出这一自相矛盾的,错误的结论呢?原因就在于两个前提中所共同使用的语词("")是有歧义的。在第一个前提中,语词""是就鸟之所以为鸟应当是有羽毛的这个意义而言的,而在第二个前提中,则是就鸟的一种特殊状态、即被拔光了羽毛这个意义而言的。                 
  2、语句歧义。这是指在确定的语言环境下,对同一语句作不同意义的解释(即用以表达了不同的判断或命题)而导致的逻辑谬误。例如有这样一个推理:-"我们班上有10个足球爱好者与手球爱好者,所以,我们班上有10个手球爱好者。"表达这一推理的前提"我们班上有10个足球爱好者与手球爱好者"的语句是有歧义的:既可以理解为这10人既是足球爱好者又是手球爱好者,也可以理解为这10人中仅有一部分是足球爱好者,而另一部分是手球爱好者。但只有在前一种意义上才能推出上述结论,在后一种意义上是推不出上述结论的。                 
  3、诉诸无知。这是一种以无知为论据而引起的谬误。例如:-某些法盲犯罪后,常常在预审中或庭审中用自己不懂得法律,"不了解这样做是犯罪"等来为自己罪行辩护、甚至论证自己无罪,就属此种谬误。其实,无知决不是论据,不知某事实存在,并不等于该事实不存在。某人不懂法律,但并非意味着法律对其无效。

文章录入:selina    责任编辑:se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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